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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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庭上的代理人,辩护律师承担着为被告提供合法辩护的责任和义务。他们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辩护律师有权调查、收集并提供证据。为了保障被告的权益,辩护律师有权遍寻线索,调查案件的各个方面。他们可以与证人进行面谈,调取相关文件和记录,以便收集有利于被告的证据。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过程中提供这些证据,以支持辩护观点和否定控方的指控。
辩护律师有权发表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陈述事实、分析证据,以及提出正当的辩护观点。他们可以质疑控方的证人、辩驳控方提出的指控,并向法庭提供替代性的解释。这样的权利使辩护律师能够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第三,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合适的法律程序。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合理的请求和申请。他们可以要求庭审延期,以便更好地准备辩护策略;他们也可以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合法性。
辩护律师还有权与被告保持通信,并为被告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辩护律师应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并保证被告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以帮助被告做出正确的决策。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的权利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发表辩护意见、申请法律程序以及与被告保持通信等。这些权利的行使有效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辩护律师有助于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正的审判权。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
在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权利: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义务:1.执行辩护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属守律师的工作纪委和职业道德规范;
2.必须认真履行辩护职责,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不得故意歪曲或捏造事实,毁灭证据或制造假证,不得与被告人相互串通,包庇被告人使其逃避应得的惩罚;
4.对在担任辩护人期间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严格遵守监所的有关规则;
6.要按时出庭,遵守法庭守则,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7.在庭审中要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尊严。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
刑事诉讼中要是没有律师来帮助嫌疑人辩护,就无法争取到轻判或是缓刑等等的机会,为了自己好大部分嫌疑人都会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辩护,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听听我的说法。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哪些,辩护人的权利义务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第36条、《六机关规定》第12条)。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二)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律师有权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被告人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无需审判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第36条)。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3.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刑诉法解释”第40条)。注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4.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判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也不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六机关规定”第12条)。5.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有权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提供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六机关规定”第13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解释”第68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8.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辩护律师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55至157条、第159至160条)。9.非独立的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0条)。辩护人的权利义务1.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306条)。三、拒绝辩护是指什么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理由的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但是需要注意:(1)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刑诉法解释”第38条)。(2)对于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开庭后,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刑诉法解释”第165条)。(3)对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41条、“刑诉法解释”第38、165条)。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体现原《律师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阅卷权,仅表明律师依照诉讼法的规定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是有关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的这一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律师阅卷的措辞是“可以阅卷”,而新《律师法》第34条对律师阅卷的措辞是“有权阅卷”,表明“阅卷”被明确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职权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辩护律师这项权利的实现。二是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实质性案卷材料的时间提前、范围扩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这些材料并非实质性的案卷材料,对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帮助不大。根据新《律师法》第34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这样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不仅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有保密特权吗所谓保密特权,又称拒证权,是律师依法所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保密特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而产生的对国家职权机关的权利。原《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基于此,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三方面内容。新《律师法》第38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内容,即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据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成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权利内容,这使得律师保密特权的内容得以扩充。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根据具体案件案情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针对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并存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从开始参加刑事诉讼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进行辩护。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辩护也要有一定的技巧,它并不是考验辩护律师的口才,而是考验辩护律师的专业以及细心,技巧等,辩护律师首先要教会被告人说话,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选准辩护的角度,争取为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还有辩护律师要有换位思考的格局,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深挖证据,这才是决定法官审判的标准,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辩护律师也要有自己的职业操守,有底线、有良知,不要强行颠倒黑白是每一个律师都应该有的底线与原则,任何信口雌黄、颠倒黑白的行为,如果是出于执业律师之手,是让人唾弃的。尽管,律师的职业伦理是尽可能地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一名专业法律人,也有最基本的素养要求,那就是严谨、客观、真实。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各是什么二着关系如何
目前我国法院法官审判案件,实行的是居中裁判规则。虽然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也许会让你大跌眼镜。请看:一、你的诉讼请求不对头。举例说明:男女二人同居多年,生有子女,一方请求离婚。法官认定了同居多年的事实,但认为不构成事实婚姻,应当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但同居关系又不是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法官可以主动释明,根据法律规定法官现不再主动享有释明权。只能判决驳回你诉讼请求。误事误时又多花了钱,你如果有律师,律师不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二、你的请求少项。一般离婚案件不仅要请求离婚,还要同时请求抚养子女、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个人财产的所有。离婚案件中,还有的涉及到农村承包户耕地的分割和承包。当然有些项目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但只要你不怕麻烦。你不请求的,法官是不能主动提醒你是“该要”的。三、法官不是神。法律是文字的堆砌,由于汉语言的复杂,加上个人语言文字功底的深浅、逻辑思维和判断的能力,事实认定方面的细微不同和证据证明力方面的理解不同,结果会差别很大。法官也是人,是人就会出错。如果有律师,开庭时,律师会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能力,“提醒、说服”法官,帮助法官查清事实和认证,尽力“引导”法官采纳对己方有利的观点。四、有些情况具有特殊性。一人做出租车遭遇车祸,身体受伤,可以以“运输合同”起诉出租车公司,也可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对方车辆的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自己坐的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甚至是出租车实际车主和司机。如果你有律师,律师会为你分析挑选用哪条路子起诉,并根据挑选的路子拟出具体的请求项目和请求额——一旦请求不对头,官司白打一场。请求数额少,法官不会给你增加!有些交通事故案件,是可以得“双份”赔偿的,什么样的情况可以得双份赔偿,什么项目可以得到双份,都不是一般人所能做到的。这些权利或者说利益,法官是不能主动提醒你的——因为法官是裁判官,你不要那是你的权利,他没有提醒你的义务。事实清楚,法官肯定会依法裁判,但结果也许会让你大吃一惊!这就是诉讼律师的作用(当然对那些有些超常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的普通人除外)。就民事领域来说,既然对簿公堂,则说明双方对事实有争议。——毕竟,那种“我是借了钱,但我不想还”的案子是极少数——那么既然双方对事实有争议,何来事实已清楚?时光如水,逝者如斯夫,很多经过的事实除了当事人,没人再有机会重看一遍,即使是当事人,有时也会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对经历的事情产生记忆偏差,而又不是做什么民事活动都有录像(录音效果特定有限)。诉讼审判所称的事实,是根据证据和各种材料尽量复原的“法律事实”,民事领域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即只要让法庭相信多半可能是就会采信,而在刑事领域,更是必须采用“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疑罪从无”的原则。律师的工作正是根据上面原则,利用比当事人更专业的技能去还原事实,反驳对方的“还原”。还要监督法庭用合法的程序进行审判流程,保证当事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守侵害。①提出这个问题的人肯定是不了解什么叫诉讼。②让你懂什么叫诉讼,不是三言二语能解决的,因而不说为好。③人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都遵守法律了,其实法院也可以不要了,更不要说律师了。④都懂交通规则并力争遵守规则,为什么每年驾照的分不够扣???⑤所谓事实,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分。依证据判断出来的事实叫法律事实,真实存在的叫客观事实。在没有录像录音无法再现 历史 过程时,法官只能按法律事实判决。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下的客观事实等于没有事实。上述说法,会损害一部分人利益,有不公平之处。但能维护大多数人利益。法律的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而是对多数人有利的公平。是整体利益的维护,而不是所有个体的利益维护。我是律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问题很好,网友 @这个用户来自火星回答得也很好你以为的事实,是法官认可的事实?你以为清楚了,法官也以为清楚了?你以为天经地义,法律就一定支持你的主张吗?忙,接着写。法庭上多少人输了官司却怪法官,根本不反省自己是不是做得对的。当然可能他就觉得自己没有错,这么明显,法官还不支持自己,肯定是法官收了黑钱。我说一个自己的案子。合同纠纷,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告知原告,放胆去起诉我吧,我没赢过。原告就简单收集证据后起诉被告。一身判决原告败诉。黑不黑?被告不是没赢过吗?原告是第一个起诉被告败诉的。原因是什么?诉讼时效。被告完全认可其拖欠原告钱款事实。但是认为原告没有及时主张,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告一脸懵逼,啥玩意儿?说人话!这个时候你要不要律师?二审找到我,我跟原告沟通了十几次,巧妙收集补充证据,二审开庭说法说理,最后二审发回重申。被告后来主动跟原告和解。没有律师,原告只能在家哭。这是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事实已清楚的案件并不是天然存在的,关于事实已经清楚的认定并不是当事人自己的判断,而是来自法官的判断,这种判断需要在审理过程中不断辩论,质证,才能还原出纠纷的事实。当事人当然会认为事实已清楚,因为当事人往往是事情的参与者,对事情的经过更为熟悉;但是法官实际是个中间人的角色,他并不知道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纠纷,需要当事人通过法定的程序,一步一步揭开案件的真相,提交足以让他相信的证据,再结合日常办案经验和内心论证,从而认定案件争议的事实所在。律师往往是解决案件的事实论证问题,以及法律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的事实是清楚,并没有其他争议,起诉到法院只是为了获得一份生效的法律判决,那么完全可以自己去处理简单的纠纷案件。但是一定不能把自己认为的事实清楚,当作所有人都认为的事实清楚;在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对案件的事实产生争议,很少有被告对案件事实完全认可的情况,既然这样必然不会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而法律只认可公认的事实清楚,或者法律上的事实清楚,这种事实清楚是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配合法官的法庭调查来完成的;所以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让法官选择相信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才是重要的,比如你借钱给张三是事实,但是没有证据证明,那么这个事实就不是法律的事实清楚。律师这个职业本身也是饱受诟病的,这与一些律师乱承诺,业务素质低下所造成的影响有关;也与人们的法律意识及对诉讼的理解不够深有关。其实在律师代理案件后,解决当事人的事实问题只是最简单的一步,如何说服法官认可案件事实才是最重要的,而这个结果需要一系列的工作,比如如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如何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让法官认可的观点,以及开庭后的代理词书写。这些工作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不会做,而是如何做得更好,做得更完善的问题。而且律师至少在法律层面比普通人更为精通一些,如果单纯的根据自己的理解去查询到的法律条文,通常并不是能完全适用的,法律体系中需要配合使用的地方很多,这并不是普通人学习几天法律后就能理解的。当事人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但这不行,你得想办法说服法官接受你的材料,你所主张的事实才行;而这个过程并不会由法官自动介入,法官往往是被动的听取后做出判断,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努力。而由律师来做这些事情显然会更加专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自然有其好处,避免因为案件败诉后才想起请律师,此过程中难免会遭受损失。而且许多人并没有同法院打交道的经历,对审判程序并不熟悉,即使准备在法庭上也可能会发挥失常。当然自信自己能做好的人,面对简单的案件,争议不大的情况完全可以自己去尝试,这也是一个亲身实践法律的机会,能提高自己的法律运用能力。说到底律师也就是一种职业,职业中当然有做得好的,做不好的,甚至有人品差的,这就造成了 社会 对律师群体的评价并不是太好。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项职业的存在和发展都会经历许多问题,对明显违背职业道德的律师采取正当的维权方式,对认真负责的律师多点包容和尊重,这个行业才能更为 健康 的发展下去。要是这么简单不就好了吗?有的事实很清楚,但法官判完就不清楚了。我认为在诉讼中法官、公诉人、律师(代理人)被告人是不同的角色。公诉人、律师、被告人所处地位不同。公诉人是诉方,代表国家向法庭控告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律师(代理人)是辩方,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事实及证据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且又无系统学习法律,甚至为法盲。难以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错误与犯罪之界限。被告人处于拘禁羁押状态,失去人身自由或基本失去人身自由,不能查阅卷宗,不能搜集证据。公诉人的起诉是有罪指控。法官居中裁判,法官是用可朵听案,思维想案,嘴巴问案,驾驭庭审会过程,所以律师(代理人)可以从事被告人所不能之行为,并与公诉方进行辩论。如果缺少律师(代理人)这个角色,那么被告人处处被动,法官又不能为被告人与公诉人辩论,法官没有辩护职能。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律师(代理人)这个角色必不可少。刑事诉讼如此,民商事、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纠纷也少不了律师(代理人)这个角色。你自己的合法权益你自己一定都清楚吗?你自己的违法你一定清楚吗?有的案件是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你知道哪项主张对你更有利吗?你以为所有案件,法官都有释明义务吗?在现代法治 社会 的大前提下,还能问出这样的问题,不客气的讲,只能说连基本的法治思维都没有。所提的问题,只是一种理想化状态,而现实总是与理想有较大距离。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而且对具体案件涉及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上,不同的人,完全会有的不同认识(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段也会有不同认识),甚至明显对立。指望法官的一个具体裁决能符合所有人认识要求,几乎是不可能的。需要律师提供具体的法律帮助,完全是现实需要,不是法律是否需要。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包括什么
在涉及的一些刑事方面的案件的过程中,会有一个侦查证据的阶段,这个最好委托律师,那么对于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到底拥有哪些权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五、有权要求调取证据和自行收集证据,有权申请证人到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六、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权对是否应当逮捕发表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七、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八、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九、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律师,以便律师跟进案件。十、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并提出复议。十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十二、作为代理人与受害人或其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和解,并争取获得受害人或其家属谅解。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让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话,所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了为辩护人提供辩护,这个是根本的,然后也可以了解一下当时的证据和案情的主要事实等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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